今年双 11 有个不一样的地方:2026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网上大量还挂着 「预收货款,纳税义务在货物发出当天」的文章,引的是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这条自今年起已不是现行依据。定金哪一天进申报表、满减能不能少算销售额、 退货是作废还是红冲,依据都换了条文,值得重新对一遍。
一、三个时点有固定优先级,不是随便挑一个
现行规则分两层。第一层是《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第二层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三十九条,它把两个关键表述解释清楚了: 「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即货物发出的当日。
把两条并起来,判断顺序是固定的:先看有没有开票——开了就是 开票当天;没开票,看合同有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有就是约定日; 都没有,才是货物发出当天。这个顺序不能倒过来用: 先发货但先开了票的,时点落在开票日,不是发货日。
二、定金:今年这条最容易被旧文章带偏
往年写电商预售,标准答案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这句话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是对的。
2026 年起,判断的落点变成了「收讫销售款项」这个定义。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把它写成「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定金是在交易过程中收的, 按这个表述它已经落在「收讫」里,而不是等到发货才算。
这里要说实话:条文表述与过去十几年的征管习惯存在落差,各地对 「预售定金到账即产生纳税义务」的把握并不完全一致,12366 的公开答复 目前多为直接引述法条、不作结论。所以给三条能自己控制的做法:
第一,定金阶段就给买家开票的,按开票日申报。这一条没有争议,法律写得很明确。 第二,预售订单的付款条款(商品页、订单页、电子协议都构成书面合同) 把尾款支付日和发货日写清楚。有约定付款日的按约定日, 这一步是把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成本最低。 第三,定金金额大、笔数多的品类(家电、家具、定制类), 在 11 月申报前带着预售合同和订单流水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次口径, 把答复留存下来。不要拿同行的文章当依据。
顺带分一句边界:年卡、年费这类「先收钱、再分期提供服务」的预收, 走的是另一条更细的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 「孰先」原则,详见本站《先收钱后服务: 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一文。本文讲的是货物预售,两者不要混用。
三、满减:看「金额栏」,不看备注栏
折扣的规则 2026 年也换了出处。现行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 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2026 年 8 月 27 日发布, 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 「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 「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注意「金额栏」这三个字。把 30 元折扣写进备注栏,无论账上怎么处理, 都不能减销售额。这条口径从国税发〔1993〕154 号、国税函〔2010〕56 号 一路延续下来,2026 年只是换了依据,判断标准一个字没松。
算一遍差价。某商品原价 200 元(含税),满 200 减 30,实收 170 元, 适用 13% 税率: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销售额为 170÷1.13=150.44 元, 销项税 19.56 元;折扣只写备注栏的,销售额为 200÷1.13=176.99 元, 销项税 23.01 元。一单差 3.45 元,双 11 做一万单,差额 3.45 万元。 这不是会计差错,是实实在在多缴的税。
数电票开票界面里有「添加折扣」,支持按金额折扣、按比例折扣, 折扣信息在明细里以负数行显示,这就是「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正确做法。 另外两点容易混:现金折扣不是商业折扣,不能减销售额,优惠部分走财务费用; 平台补贴是否计入销售额,要看这笔钱是否与你自己的应税交易直接挂钩, 拿不准的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四、退货: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电子发票(数电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 销售折让等情形,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 年 11 月《双十一「满减」「预售」发票怎么开》公开提示)。 纸质发票那套「作废重开」的逻辑在电子发票上不成立, 新转做电商的财务在这里栽过的不在少数。
三种常见情形要分开处理。当月退货、发票已开的,开红字发票冲减, 销售额与销项税同步冲回;跨月退货同样开红字,但冲减落在开具红字的当期, 不要回头改上一期已经申报的数据;部分退货按退货部分开红字, 不要整张冲掉再重开,否则发票流和订单流对不上,年末对账要花几倍时间去追。
红冲之后账上要同步:收入、成本、应收、平台结算四条线一起调。 只调收入不调成本,年末盘点就会出现「账上有货、实物没有」的差异—— 这正好接上另一件事,盘亏怎么处理。
五、小规模:双 11 单月卖爆,10 万免税还保得住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2023 年 8 月 27 日发布)规定: 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 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关键在「月」还是「季」。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 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举个数:某店铺一个季度合计 28 万元,其中 10 月 9 万元、11 月 12 万元、 12 月 7 万元。按季申报,季度 28 万元未超 30 万元,整季免征; 按月申报,11 月 12 万元超过 10 万元,该月不能免,要按 1% 缴 120000÷1.01×1%≈1188 元。同一笔生意,申报期限的选择直接决定 要不要交这 1188 元。
反过来说,全年各月都在 8 万元上下、只有 11 月冲到 15 万元的,按月申报 反而更吃亏——要看全年 12 个月的分布,不是只盯双 11。还有一条要提前摸: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是划分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界限, 大促容易把年度累计推过线;过线后进项能不能取得、供应商开不开专票, 11 月就要开始查。
六、平台已经把收入数据报上去了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2025 年 6 月 20 日 公布并施行)第四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 披露,平台自 2025 年 10 月起按季报送,已有近 8200 家境内外平台报送涉税信息。
对商家的含义很直接:后台的收入数,和申报表上的销售额,迟早要对得上。 常见的三个对不上:一是口径差,平台「成交金额」含运费、含平台补贴, 申报表按不含税销售额填,两边天然差一截;二是跨期差,10 月预售、11 月发货, 平台按订单成交月统计,你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申报; 三是退款差,退货红冲发生在下一期,平台按原订单月扣减。
这三个差都不是做错账,但被比对出差异时要拿得出解释。建议 12 月做一次 三方对账(平台结算单、银行流水、申报表),差异逐笔标注原因留档—— 成本半天,换来的是被问询时不用临时翻三个系统拼数据。
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国务院令第 810 号整理, 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具体执行口径以官方最新规定 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