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盘点:盘亏的货,进项税要不要转出?损失能不能税前扣?

11 月到 12 月是盘点季。仓库里少了一批货、坏了一批货、废了一批货, 账上要核销,税务上要处理。这件事最怕两种错:该转出的进项没转, 被查出来要补税加滞纳金;不该转的硬转了,等于白交十几万。 判断的分界线不在「货坏了没有」,而在「为什么坏」。

一、先把三类差异分开

盘点差异在账上都叫存货损失,税务上却要分成几种,处理路径不同: 盘亏是账上有、实物没有,找不到下落(丢失、短少); 毁损报废是实物还在但已不能用(霉变、破损、水浸、过期失效); 淘汰滞销是实物完好但卖不掉、已被新品替代。 这三种都属于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但在增值税上要先分成 「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两类,分错就是钱。

二、进项税:只看是不是「管理不善」

现行依据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什么叫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十九条写得很具体: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 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反过来说,不属于这两类情形的损失,进项税不用转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 一则答复讲得直白:公司仓库存储条件良好、管理有序,因大暴雨导致仓库进水 把存货泡坏,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可以继续抵扣;同时要留存仓库检查记录、 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或天气证明、仓库进水的现场照片或视频、存货损失清单、 内部报损审批记录,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的、必要的管理义务。

另一则 12366 答复明确了相反方向的情形:企业生产过程中因工艺原因产生的废品, 以及因市场销售原因被淘汰的料件和产品,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 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

所以判断只有一个问题:这批货坏掉,是因为你没管好, 还是因为天灾、市场、工艺?前者转出,后者不转。

这里要提醒一句引用的坑:网上大量文章还在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那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依据。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暂行条例已经废止(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 内容基本延续,但引用时要换到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否则一被追问就露馅。

算一笔账。一批存货成本 100 万元(不含税),进项税 13 万元,已抵扣。 情形一:仓库屋顶漏雨、长期无人巡查,货物霉变——属于管理不善, 转出 13 万元,损失基数 113 万元。情形二:台风导致仓库进水、货物泡坏—— 属于自然灾害,不转出,损失基数 100 万元。同一批货、同样的结果, 税负差 13 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损失金额怎么算,转出的进项能不能一起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2009 年 4 月 16 日发布)按三种情形分别给了算法: 第七条,盘亏的存货,以存货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损失; 第八条,毁损、报废的存货,以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第九条,被盗的存货,以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第十条是很多人漏掉的一句: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上面那 13 万元转出的进项税不是白扔, 它可以并入损失一起税前扣除。按 25% 税率算,对应的所得税影响是 3.25 万元。 汇算时只填 100 万元损失、把 13 万元转出挂在「应交税费」里不管, 等于自己放弃了这部分扣除。

还有一个方向相反的错误: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当损失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明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跌价准备是会计上的谨慎性处理,税务上要等损失实际发生、 按 57 号文的公式算出来才能扣,两条线不能混。

四、申报方式:只填一张表,资料自己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把流程简化了:企业向税务机关 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不再报送」不等于「不用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二十七条列了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损失需要留存的证据, 实务上按这份清单准备:一是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 能说清这批货成本是多少);二是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 残值情况的说明及核销资料(审批单、盘点表、报废单);三是涉及责任人赔偿的, 赔偿情况说明(谁赔、赔多少、怎么算的);四是损失金额较大的,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五是属于自然灾害的,气象部门证明、现场照片视频、保险理赔单; 六是属于被盗的,公安机关的立案或结案证明。

这份清单不是形式。汇算清缴后被抽查,拿不出内部说明与核销资料, 损失就要调增,补税加滞纳金,前面所有的计算都白做。

五、三个高频错误

第一个,只做账务核销,不做内部审批。会计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税务上要求有审批和说明,两件事要同时做,不能只做账。

第二个,正常损失也去转进项。呆滞料、工艺废品、台风损失都去转, 一年下来多交的税可能比损失本身还多。判断标准就一句: 是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第三个,损失跨年不处理。12 月 31 日盘出来的差异挂到次年再核销, 损失的所属年度就错位了。汇算清缴截止日是次年 5 月 31 日, 但损失要归属到实际发生的年度。

六、年末盘点五步

第一步,冻结。盘点日停止出入库,自有仓、在途、委外加工三处一起盘, 只盘自己的仓是最常见的漏项。第二步,对账。账面数、实物数、 ERP 或平台库存数三方对,差异逐笔挂「待处理财产损溢」。 第三步,定性。每一笔差异写清原因——丢失、霉变、水浸、过期、 工艺废品、市场淘汰,这一步直接决定进项转不转。 第四步,计价。按 57 号文的公式算损失金额,减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 第五步,归档。审批单、盘点表、照片、外部证明一起归档,随汇算清缴备查。

五步做完,账实相符只是及格线,能拿得出每一笔差异的定性依据, 才算把事情做完了。

不用。《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十九条把「非正常损失」限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暴雨进水属于自然灾害,不在这两类里,进项税可以继续抵扣、无需转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一则答复讲得很直接:仓库存储条件良好、管理有序,因暴雨进水导致货物被淹损坏,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同时要留存仓库检查记录、气象部门暴雨预警或天气证明、现场照片视频、存货损失清单、内部报损审批记录。
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不用转出。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的一则答复明确:材料报废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是由生产工艺、市场销售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是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呆滞、淘汰、工艺废品都不是;但如果是因为长期不盘点、露天堆放导致锈蚀霉变,那就变成管理不善了,要转出。
可以,而且很多企业漏掉了这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2009 年 4 月 16 日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举例:成本 100 万元的存货因管理不善霉变,转出进项 13 万元,损失基数应为 113 万元,扣除残值与责任人赔偿后计算可扣除金额。只填 100 万元、把 13 万元挂在「应交税费」不管,等于自己放弃对应部分的扣除。
不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明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跌价准备是会计上的谨慎性处理,税前扣除要等损失实际发生、并按财税〔2009〕57 号的公式算出来:盘亏为成本减责任人赔偿;毁损报废为成本减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被盗为成本减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会计计提与税前扣除是两条线,汇算时要做纳税调整。
不用报送,但要自己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留存清单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七条准备: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报废毁损变质与残值情况的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赔偿情况说明、金额较大时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自然灾害的另附气象证明、现场影像与保险理赔单。

年末盘点,别让差异留到明年

三类差异分开、进项按原因判断、损失按公式算、证据按清单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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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整理, 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具体执行口径以官方最新规定 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盘点做扎实,汇算才不返工

三类差异、进项判断、损失计价、证据归档,四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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