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 6 天。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境内自然人提供七类服务时,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要在付款时代扣增值税,并在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款。 变的不是税率,是申报主体——从「自然人自己申报」挪到「付款企业代扣」。
一、变的是「谁来申报」,不是税率
过去自然人按次申报:达到起征点的,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四十四条,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 但很多人并不主动申报,企业也就无从扣缴。 新规接上了这一环:《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2026 年 9 月 3 日发布,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写明,境内自然人提供七类服务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配套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2026 年 9 月 4 日发布)一并落地。 法源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这不是加一道新税, 而是让法条上已有的扣缴义务真正落地。
二、七类服务:按合同标的和交付成果判断,不看发票项目
第一件事是把「哪些要扣」认准,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执行。
| 七类服务 | 企业里的典型场景 |
|---|---|
| 研发服务 | 个人承担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开发 |
| 软件服务 | 个人承接小程序、定制软件、系统开发 |
| 设计服务 | 外聘设计师做平面、UI、工业设计 |
| 咨询服务 | 聘请专家做管理、税务、法务咨询 |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 个人承接制片、剪辑、动画制作 |
| 文化服务 | 个人提供演出、展览、文化策划 |
| 教育服务 | 个人讲师、培训机构授课 |
判定口径要看合同标的和实际交付成果,不是看会计科目写「劳务费」 还是发票开「服务费」。合同写着「技术服务费」但实际交付的是平面设计稿, 要按设计服务处理;写着「劳务费」但实际交付的是软件源码,要按软件服务处理。 判断做错,起征点、税率、发票类型会跟着全错。
不扣的范围也要说清:个人提供货物、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个人出租不动产, 不属于这七类。另有一个口子——28 号公告第十四条明确,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由平台企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从平台接单的自由职业者,扣缴义务人是平台企业,不是用工企业。
三、算:销售额 × 1%,起征点 1000 元、同日要合并
算式在 28 号公告第二条:应扣缴增值税 = 销售额 × 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按次纳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第(三)部分第 6 点规定,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 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 所以实际扣缴的征收率是 1%。
起征点是另一道闸。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10 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2026 年起由每次 500 元提到了 1000 元, 按旧文写的 500 元门槛已过时。最容易踩的是「同一天分两笔」: 同一条写的是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同一自然人同一天付两笔,一笔 600 元、一笔 500 元,合并 1100 元已超起征点, 要就 1100 元全额计算;不能拆成两笔、各自都没到 1000 元就不扣。
举一个完整的数:11 月 18 日,企业向一位自然人设计师支付设计费, 不含税 100,000 元,达到起征点,应扣缴增值税 = 100,000 × 1% = 1,000 元。
四、附加税费:同时扣,六税两费减半后实际 6%
扣增值税的同时要扣附加税费,这是 28 号公告第四条的要求。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税率按所在地分档:市区 7%、县城和镇 5%、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 同法第八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同时扣缴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自然人这一层有一个减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等六税两费。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税务机关公开答复口径是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 所以市区这档是 7% + 3% + 2% = 12% 减半后 6%: 附加税费 = 1,000 × 6% = 60 元,扣缴合计 1,060 元。
五、申报: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而且「不扣也要报」
申报期限在 28 号公告第五条: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 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 1 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11 月发生的业务,12 月 1 日至 15 日报。用的表是《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
第六条是最容易被漏掉的一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或者按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第五条 规定办理申报。换句话说:不扣钱不等于不报数。 第七条管的是退款: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应扣缴增值税变化的, 应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是「更正当期」而不是在下一期直接冲减。
六、发票与税前扣除:已代扣的不重复缴,票仍要拿
28 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给了一个闭环: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的, 扣缴义务人可以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申请代开。 「已经扣过了,代开时不要让对方再缴一遍」——这一条对双方都省事。
但票还是要拿。企业所得税这一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 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 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链条是四步:付钱 → 扣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 拿票 → 据实扣除。 扣了税但票没拿到,汇算时会卡住。
七、一条过渡线、一条红线、一项信息义务
过渡线:28 号公告第十五条把时间切成两段——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期间的业务由自然人自行申报,11 月 1 日起才适用新办法。 10 月及以前的旧业务不追,11 月申报期要报的是 11 月发生的业务。
红线:28 号公告第十三条把应扣未扣税款、 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四类情形, 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处理。其中应扣未扣这一项,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写明: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要加征滞纳金。
信息义务:28 号公告第九条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计算税款、办理申报,不得擅自更改;发现信息与实际不符而自然人拒绝修改的, 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要求保存代扣税款账簿、合法凭证、身份信息、 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优惠适用信息资料;第十一条是保密义务。
11 月 1 日之前要落地的准备是四件:一, 把过去一年付给个人的钱按七类服务过一遍,找出 11 月起会触发扣缴的业务; 二,在合同里加代扣代缴条款,写明价款是否含税与代扣金额算法; 三,在付款审批流程里加一个判断节点—— 付给个人时先判断是不是七类服务、是否达到 1000 元起征点; 四,建立自然人付款台账,一行一笔,记日期、金额、 是否扣税、扣了多少、申报在哪个月份。台账建起来,「不扣也要报」才不会漏。
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2026 年 9 月 3 日发布, 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 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 2026 年 9 月 4 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 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整理,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 具体执行口径以官方最新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