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要开专票:可以只放弃这一笔,36 个月锁定不适用

「放弃免税开专票,36 个月内不能再享受优惠」——这句话在很多资料里还在写, 对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不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最后半句写着 「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而且现在的机制比过去细:可以一笔一笔地放弃, 不用整盘放弃。这对常年被客户追着要专票的小规模企业是个实打实的口子, 但能不能用、用哪条路,得先把两件事算清楚。

一、先纠一个流传最广的旧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原文是: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这句话要读两遍。前半句管的是一般纳税人——放弃一次,36 个月内不能再享受 这项优惠,所以放弃前要算清楚后面的单子值不值。 后半句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外,36 个月的锁定对小规模没有约束力。 多数旧文只引了前半句,于是小规模老板被这句话吓住, 明明客户只差一张专票,却把整年的优惠都放弃了。

顺便把另一句常被搞混的也理一理:放弃优惠是按项放弃的。 「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里的「该项」指你放弃的那一项, 不是指增值税所有优惠都一起没有。

二、现在的机制:可以一笔一笔放弃

放弃的操作规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条款 原文要点 对应场景
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 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来就在免税的那笔(未达起征点),为开专票先放弃免税
第四条 适用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 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在按 1% 交税,客户坚持要 3% 专票时放弃减税

税务总局官方解读(同日发布)对这两条的说明很直接: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 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这就是和过去最大的不同:过去放弃免税基本是整盘放弃, 开了专票那笔交税,其余业务也跟着一起交;现在可以只放弃客户指定的那几笔, 剩下的照常享受月销售额 10 万元(或季度 30 万元)起征点免税、 以及 3% 减按 1% 的优惠。

还有一个前置条件要先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免税的交易本来开不出专票,所以「放弃免税」不是可选项, 而是开专票这条路的前置动作。

三、算一笔 2 万元:1% 和 3% 差多少

这是最该先算的一步。同一笔含税 20,000 元的生意, 客户要专票,两条路各是多少:

项目 方案一:放弃免税,按 1% 开专票 方案二:放弃减税,按 3% 开专票
不含税销售额 20,000 ÷(1+1%)= 19,801.98 元 20,000 ÷(1+3%)= 19,417.48 元
增值税 198.02 元 582.52 元
附加税费(六税两费减半后 6%) 11.88 元 34.95 元
企业合计负担 209.90 元 617.47 元
两者差额 407.57 元

增值税差 384.50 元,连附加税费差 407.57 元。附加税费按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合计 12%,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后按 6% 计算; 如果不享受减半,方案一合计 221.78 元、方案二合计 652.42 元,差额更大。

这 407.57 元该谁承担,取决于客户: 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且当期有足额销项可抵扣的,多拿到 384.50 元进项是实打实的; 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拿到专票也抵不了什么,那这 407.57 元基本就是企业自己多掏。 所以决策的第一步不是算税率,是问清楚客户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当期有没有足够的销项去抵。客户只是要一张票入账、 或者能接受 1% 专票的,就没必要放弃减税。

四、申报表怎么填:两个口径不能混

放弃之后,申报动作跟着变。按减按 1% 征收率计税的口径, 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的顺序是:

先把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 的应税销售收入, 其不含税销售额按「含税销售额 ÷(1+1%)」换算后, 填在第 1 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填在第 2 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开具其他发票的,按发票类型填在第 3 行。

减征的部分单独填:对应减征的增值税额,按减按 1% 征收的不含税销售额乘 2% 计算, 填在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 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应的 3% 减按 1% 项填写, 「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都填这个数。

这里最容易混的是两个口径:开 1% 专票的, 填第 2 行、按 1% 计算、同时填减征额; 放弃减税开 3% 专票的,那笔直接按 3% 征收率计税, 不填减征额。同一张申报表里两笔业务可以并存,但填法完全不同, 混填就是错报。

五、什么时候不要放弃,以及到期提醒

有三种情况建议先别动:一是客户能接受 1% 专票的, 按 1% 开票对双方都更省事;二是这单本来就是低价薄利的, 407.57 元吃掉大半利润;三是客户只要普通发票的, 那就完全不用放弃,保留免税继续享受。

还要记住一个时间点。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优惠, 起征点标准(按月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和 3% 减按 1%,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 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部分第 6 点,执行期都是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六税两费减半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执行期同样是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往后是否延续, 要等新文件明确,不要自己假设。

最后提醒一句:放弃免税之后,这笔交易是要交增值税并开专票的,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正常凭证走——不是「交了税就能扣」, 还是要凭合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相关口径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

不成立了,而且这是多数旧文里过时最久的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写的是: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最后半句「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是本次要盯住的关键词——36 个月的锁定对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约束力。这条对一般纳税人仍然适用,不要混着理解。
可以只放弃这一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第一条用的是「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同样允许「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官方解读对此说得很直白: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所以客户要专票的那笔放弃掉,其余业务照常享受,不必整盘放弃。
不是,这是两条不同的路。放弃免税适用于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本来就不缴增值税的交易,放弃之后要交税并开专票(4 号公告第一条);放弃减税适用于已经按 3% 减按 1% 交税的交易,放弃之后按 3% 征收率开专票(4 号公告第四条)。4 号公告第四条前半句还写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按 1% 开专票是常规操作,只有客户坚持要 3% 专票时才需要放弃减税。
增值税差 384.50 元,连附加税费差 407.57 元。按含税 20,000 元算:放弃免税、按 1% 开专票,不含税销售额 20,000 ÷(1+1%)= 19,801.98 元,增值税 198.02 元,附加税费按六税两费减半后 6% 计 11.88 元,合计 209.90 元;放弃减税、按 3% 开专票,不含税销售额 20,000 ÷(1+3%)= 19,417.48 元,增值税 582.52 元,附加税费 34.95 元,合计 617.47 元。客户是不是一般纳税人、能不能足额抵扣,决定这笔钱该谁承担。
会,这是必须先放弃的前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享受免税的交易不能开专票——想开专票,就得先把免税放弃掉,这是 4 号公告第一条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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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 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 第一条、第四条及同日官方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 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整理,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具体执行口径以官方最新规定 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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