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的收益要在 10 月 22 日前申报:谁要报、报什么、怎么算

2026 年 10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出一份不到三百字的提示提醒, 核心只有一句: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给了 90 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 月 22 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这份提示指向的是 7 月 24 日印发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对在深圳做实业、同时在境外搭了持股架构或家族信托的老板来说, 这是一件需要在本周内落到行动上的事,而不是一条可以略过的新闻。

一、这份公告管的是什么:不是所有境外架构都算

公告第一条先把范围划清楚: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 都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但有一个明确的排除项: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属于公告所称的离岸信托。 换句话说,买境外基金、境外保险产品,和把股权装进家族信托,是两件事。

第二条进一步定义了什么叫「装入」:一是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二是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 还有一句兜底条款值得注意——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 但该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这意味着绕道一层两层主体去装,只要实际控制还在本人手上,就要按装入处理。

二、谁在范围内:三类人,外加一条身份判定

按公告梳理,会落到申报义务上的主要是三类情形。 第一类是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这是直接对应的一类, 装入环节和存续期间都要申报。 第二类是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告第八条明确视为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本公告申报。 第三类是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 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身份判定是这一轮容易出偏差的地方。公告第十一条专门写了一句: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 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这条针对的正是「护照换了、生意还在深圳」的情况。 判断居民个人身份,看的是住所和经济利益的实际联系,不是看证件颜色。

三、过渡期报的是哪几段:三句话讲清

第十七条把过渡期的申报范围列成三层,这三层经常被混在一起说,实际是分开的。

第一层,居民个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 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这一段要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 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层,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同样在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注意「不区分所得项目」这六个字:这一段不让你拆成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分别算, 一律按股息红利处理。

第三层,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 居民个人在 90 日内申报,同样不加收滞纳金。

逾期的后果公告也写明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属于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税务总局 12366 平台的政策口径问答里还补充了一个量化标准: 第十七条所称「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指应缴未缴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达到这个标准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四、怎么算:装入、存续、终止,三个环节三套算法

装入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算。第三条: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之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把税基「重置」一次,后续转让就以新原值为起点,避免重复征税。

存续环节按年算。第四条: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 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收入减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当年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 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还有一句要划重点: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终止环节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算。第五条:信托终止时, 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收益等于终止时信托财产市场价值 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另外注意一个时间口径:信托自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未完成清算的, 终止之日起第 60 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还有两个特殊时点。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 按转为非居民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居民个人死亡、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 按死亡当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

五、四种「视同分配」:没分钱也可能要报

第十二条列了四种情形,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出现这些情况, 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要申报: 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为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借款, 且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以及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其控制或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视同分配的金额,按实际取得、使用或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 已代偿金额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与之配套的是第十三条的「境外实体」认定: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 只要满足四条之一——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 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合计占利润总额 50% 以上、 雇员人数和注册地址及财务核算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为个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生产经营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就属于公告所称境外实体。第十四条又把「控制」定成两条: 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 25% 以上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类似权益 (多层间接按各层比例相乘,中间层超过 50% 的按 100% 计), 或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六、时间表与要备的资料

常规节奏按第十五条走: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在装入财产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 存续期间,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申报; 信托终止的,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 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居民个人死亡由受托人代报的,死亡之日次月 15 日内; 转为非居民个人的,转为非居民之日次月 15 日内。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需要缴税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

资料准备上,公告点了三处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一是境外已纳税款可以抵免:第十条允许就同一离岸信托在境外依当地法律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要拿得出完税凭证。 二是财产价值说不清会被评估: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 或提供的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 三是资料不完整会被调整:第十五条明确,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调整。

对深圳的企业主来说,这件事的现实意义在于:跨境持股架构在本地并不罕见, 但「有境外公司」和「有离岸信托」是两个不同的判断。 建议本周内先做一件很小的事——把自己名下境外的信托、以及被信托持有或控制的 境外公司列一张清单,标清楚设立时间、装入过什么财产、有没有分配过收益。 清单列出来,才知道要不要报、报哪一段。 涉及具体估值和申报表填报的,建议交给熟悉跨境的税务专业人士处理, 具体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单纯的境外公司不适用这份公告,它管的是「信托」以及实质上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但有两种常见情形会被拉进来:一是你把这家境外公司的股权装进了境外的家族信托或类似安排,这时股权就是「装入信托的财产」,触发第三条的申报义务;二是这家境外实体由信托持有、控制或管理,那么它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第四条也要以你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判断的关键不是公司注册在哪个岛,而是这份财产的权益是不是已经交给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或处分。
要报。公告第四条写得很直接: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钱没进我个人账户」不构成不申报的理由。已经按规定申报缴过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申报,这是为了避免同一笔所得被征两次,不是给未分配收益留口子。
不一定。公告第十一条专门写了判定口径: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这一条针对的正是「人在境外、生意和资产在境内」的情形。判断居民身份看的是住所和经济利益联系,不是只看护照。实践中如果主要收入、家庭、主要财产都在境内,按居民个人申报更稳妥。
不能。公告第四条明确列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点和很多人对「成本费用可以扣」的直觉相反。另外还有两条限制: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财产转让的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公告第十七条给了 90 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还要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时间确实紧的,建议先把情况梳理清楚、把资料备齐,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办理申报,不要拖到过渡期结束之后再处理。具体办理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跨境架构,先把清单列清楚

信托、境外公司、装入时点、历史分配——四栏列全,再判断适用哪一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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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相关政策口径问答,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整理, 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 具体申报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和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境外资产,合规先行

政策口径以官方发布为准,具体申报请结合自身架构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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