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深圳公司的股东想把股份转给合伙人,谈好的价格是「按当初出资额原价转」; 另一家公司的老板想把股权转给孩子,问能不能直接写 0 元; 还有人在协议签完之后才想起来问:钱还没到账,税是不是可以先不报。 这三类问题,指向的都是同一份文件——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2026 年 10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 12366 热线热点问答里 又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和「什么情况视为明显偏低」讲了一遍。 规则并不复杂,难的是很多人把「谈成的价格」当成了「计税的价格」。
一、先分清三条线:个税、印花税、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涉及三个税种,但只有两个真的要交。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里的股权转让书据,税率是价款的万分之五,立据双方各自缴纳。
增值税这一环容易多想。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涉及缴纳增值税,也不涉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发票的场合,通常是用转让协议、收款凭证、完税凭证来处理。 但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就变了: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第二条,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的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一条影响的是企业股东,个人股东不受影响,但同一笔交易里两边都要各自算清。
二、什么情况算「转让」:七种情形,别只盯着买卖
67 号公告第三条把股权转让列成了七种情形,除了最常见的出售, 还包括公司回购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股权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它股权转移行为。
这一条的实际意义在于:很多人以为只有「签了转让协议、收了钱」才算转让, 于是用回购、抵债、投资的方式处理股权,绕开了申报。 但在税法上,只要股权发生了实质转移,就落入这七种情形之一。 尤其是「以股权抵偿债务」和「以股权对外投资」, 在中小企业里常以「内部调整」的名义发生,事后被要求补申报的情况并不少见。
三、价格谈低了会怎样:六种「明显偏低」与四类正当理由
67 号公告第十二条列了六种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核心是三条比较线:比净资产份额低、比初始投资成本低、比其他股东或同类行业的转让价格低; 另外两条是「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和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换句话说,「按出资额原价转让」这件事,在账面有未分配利润的公司里, 往往就已经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了。 一家注册资本 100 万、账面净资产 300 万的公司, 股东按 100 万转让 100% 股权,申报收入就低于净资产份额, 除非能拿出第十三条的正当理由,否则很容易被要求核定。
第十三条给的正当理由有四类:一是能出具有效文件, 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是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 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是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正当理由解决的是「收入为什么不按市场价」的合理性, 不是免税。有正当理由,可以按实际转让收入计税; 没有正当理由又被认定偏低,就进入核定程序。 两条路的税额可能差出一大截,差的就是那份证据。
四、税务机关怎么核定:三种方法有先后顺序
67 号公告第十四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依次」两个字很重要——先看净资产,净资产核定有困难才用类比,最后才是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核定法的规则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 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 6 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
类比法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转让收入, 或者同类行业企业的转让收入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则是前两种都用不上时的兜底。 对深圳的中小企业来说,最需要留意的是 20% 这条线: 公司名下有厂房、写字楼、土地、专利、商标、对外投资的, 一旦这些资产占总资产超过 20%,核定很可能直接走向评估, 而不是简单乘一下账面净资产。
五、原值和合理费用:能扣的只有这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原值按 67 号公告第十五条确定,分几种取得方式: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 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且属于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指的是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 这里最常见的两个错误:一是把公司的账面未分配利润当成「原值」再扣一次; 二是转让方替受让方承担了税费,却没有在申报时体现。 原值靠的是历史凭证,凭证缺失的部分,很难在事后补出来。
六、什么时候申报:六个触发点,次月 15 日内
67 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期限是次月 15 日内,触发情形有六种: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六个触发点是「或」的关系,先发生的那个就是起算点。 协议签了、工商还没变更,只要协议生效,就已经触发; 反过来,工商变更完成但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在后面,也不能等到收款再报。 主管税务机关方面,67 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深圳公司股权转让,向深圳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深圳已推行股权变更登记的部门信息共享, 实操上建议先把个税申报和印花税申报办完,再提交股东变更(备案)登记, 避免变更完成后再回头补税、产生滞纳金。
七、一张自查清单
- 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差额是多少, 差额的理由是什么,有没有书面证据。
- 资产结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股权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是否超过 20%,是否需要评估报告。
- 股权原值:出资凭证、验资或银行流水、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与涉税资料、无偿让渡的税费凭证,是否齐全。
- 申报时点:协议生效日、首笔付款日、股东名册变更日, 哪个最早,是否已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
- 印花税:协议金额、双方各自的申报与缴纳, 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减半条件。
- 企业股东另算: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对应的进项税额要按规定转出,别只顾着个税。
最后说一句常被忽略的话: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很少出在税率上, 大多出在「价格怎么定」和「什么时候报」这两个动作上。 把定价依据写成文字、把证据留在手里, 比事后解释「我们当时是这么谈的」有用得多。
八、常见问题
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 年 10 月 14 日《12366 热线热点问答(2026 年三季度)》 整理,供企业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 适用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和官方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