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支出真的发生了,钱也从公账付了, 就是对方一直没给发票,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是深圳中小企业老板和财务在季度末、年末最常问的问题之一。 答案不取决于「有没有发票」这一件事, 而取决于三件事: 支出是否真实、在哪个时间节点被发现、 企业能拿出什么资料来证实。 这些规则并不零散——它们都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里写清楚了。
一、先分清两类凭证,再谈能不能扣
28 号公告把税前扣除凭证按取得来源分成两类:
| 类型 | 包含什么 | 典型场景 |
|---|---|---|
| 内部凭证 | 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自行填制、 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 工资表、折旧计算表等 |
| 外部凭证 | 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纸质与电子发票)、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 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 采购取得发票、支付财政票据、共同接受劳务的分割单等 |
判断该用哪一种,关键看业务性质和对方身份:
-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这是绝大多数采购、服务支出的情形。
- 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该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深圳市税务局税费知识库可查询到公告原文。
二、四个时间节点,决定这笔钱能不能扣
这是整篇里最实用的一张表。 同样是「没有发票」, 发生在不同时间节点,结果完全不同:
| 时间节点 | 企业该做什么 | 结果 | 依据 |
|---|---|---|---|
| 节点一 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
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 补开、换开后符合规定的, 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
| 节点二 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 |
按第十四条整理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 资料齐备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第十四条 |
| 节点三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企业 |
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 补开、换开;无法补开换开的, 60 日内按第十四条提供资料 | 按期完成的,可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第十五条 |
| 节点四 企业主动没有扣除, 以后年度才取得合规凭证或按第十四条备齐资料 |
在以后年度提出追补扣除 | 可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追补年限不超过 5 年 | 第十七条 |
| 反面情形 期限内既未补开换开, 又未能按第十四条证实真实性 |
— | 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第十六条 |
把这张表读成一句操作建议就是: 「该要的票尽早要,要不到的票尽早把证据链补齐」。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最从容的窗口, 进入告知程序后只有 60 天, 拖到以后年度虽然有 5 年追补期, 但那几年年度的账簿、报表都可能已经归档甚至调整, 处理成本高得多。
三、第十四条的六类资料,前三项是必备
当对方已经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发票确实拿不到了,此时能不能扣, 取决于能不能把支出真实性讲清楚。 28 号公告第十四条列了六类资料: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 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三项里最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第三项—— 现金支付。 一旦用现金结算,既没有银行流水, 也很难证明「钱真的付给了这家已经注销的公司」, 证据链在第一步就断了。 所以对大额、长期合作的供应商, 坚持走对公转账不只是财务规范问题, 它同时也是税务风险的防火墙。
四、四类不合规发票,别拿来凑
28 号公告第十二条明确, 企业取得以下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 作废的发票;
- 开票方非法取得的发票,以及虚开的发票;
- 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同样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最需要提醒的是最后这条边界: 为了解决成本票缺口去找票、买票、凑票, 看上去是「把利润做低一点」, 实质是把一个可控的税务成本问题, 换成了一个不可控的法律风险问题。 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只是较轻的后果, 涉及虚开发票的还可能被处罚, 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刑事责任。
五、企业能落地的三件事
- 付款前先把票约定清楚。 在采购合同、服务合同里写明开票义务、 票种与税率、开票时点, 预付款项尽量先取票, 或约定尾款支付前必须交票。 把功夫花在合同阶段,后续花的力气要少得多。
- 走对公、留痕迹。 大额支出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合同、送货单、入库单、验收单、对账单 按项目统一归档, 这些资料在第十四条的情形下就是证据链。
- 按季核对「已付款未取得发票」台账。 把已付款未取票、已取票不合规的情形逐笔列出来, 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集中催票、补票、换票。 这一步做在平时的成本, 远低于事后逐笔解释的成本。
补充一句口径提醒: 28 号公告第九条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 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 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现行增值税起征点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实务中各地对「按次」口径的把握不完全一致, 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六、常见问题
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整理, 供企业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 税前扣除的具体处理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和官方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