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做硬件的公司,把两台闲置的贴片机换给同行,换回一批原材料; 一家科技公司,拿一项专利作价,换对方两成股权; 一家工厂,用一处厂房置换另一处厂房,外加一部分现金补差。 这些交易在会计上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税务上则要拆成「先卖后买」两笔业务来看。 2026 年 10 月中旬,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 年第 23 号公告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公开, 给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的这类交易开了一条分期纳税的口子。 本文把基本规则、新政边界和实操顺序一次讲清。
一、先定性:什么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3 号公告第五条给了两个定义,值得逐字读一遍。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判断的关键不在交易形式,而在「换出」和「换入」两头是不是都不是货币性资产。 一旦掺进现金、银行存款,交易就要拆开看: 公告第五条后段明确,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所得可以按规定适用分期纳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 按现行规定确认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 交易双方都涉及货币性资产的,以换入与换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作为货币性对价。
换设备、换原材料、换房产、换专利、换股权,都在射程之内。 区别在于「换股权」在税法上通常被认定为投资行为, 适用的文件与「换资产」不同,这一点在第四部分展开。
二、基本规则:视同销售,按差额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是这条规则的源头: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上就是一句话:换出资产视同按公允价值卖掉,再按公允价值买进换入资产。 23 号公告第三条把这个公式写得非常清楚—— 以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计算确认交换所得;第四条则规定,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方向(数字仅为示意): 换出一台设备,计税基础(原值减已提折旧)80 万元, 换入一批原材料,公允价值 100 万元,交易中支付相关税费 2 万元。 那么交换所得约为 100 − 80 − 2 = 18 万元, 换入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为 100 + 2 = 102 万元。 后续领用这批原材料结转成本、或者再销售,都按 102 万元起步。
这里有个常被忽略的连带问题:视同销售意味着销项要算。 换出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上都要按销售处理, 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只开一边票」——换出方开了票, 换入方嫌麻烦不要票,结果进项白白丢掉,或者反过来两头都不开, 账上挂着长期不动的往来款,一查就是问题。
三、2026 年新政:这两类企业可以分五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6 年第 23 号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6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10 月中旬起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公开。 核心内容可以压缩成四句:
- 谁适用。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口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认定。 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 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 什么时候的交换。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交换。 2028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分期政策未满五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
- 怎么分。按规定确认的交换所得, 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是「均匀」,不是想怎么摊就怎么摊。
- 谁能享受。如果交易双方都是集成电路企业或工业母机企业,双方都可以享受; 只一方是,另一方按现行规定确认所得并依法纳税。
这条政策解决的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以物易物的交易,账上确认了一大笔所得, 但手里没有一分钱现金,却要按 25% 缴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很容易被卡住。 五年分期相当于把缴税义务摊到后续经营年度,用时间换空间。
四、四条边界,比政策本身更容易踩
- 只分期所得,不分期损失。公告第一条后半句写得很直接: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换亏了要在当年一次性确认,不能指望「损失也分五年摊」。
- 五年内转让或注销,分期立即中止。公告第六条规定, 五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 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五年内注销的,同样处理。 这意味着分期不是「一劳永逸」,处置动作会触发一次性清税。
- 混合对价必须拆。换资产的同时收了现金, 收现金那部分不能享受分期,只有纯粹的资产换资产部分可以。 拆分比例要有合同、评估报告和资金流水支撑,口头约定不算数。
- 多项政策只能选一项。公告第九条规定, 交换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重组政策条件的, 可以选择按其中一项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选之前要把税负、时间价值、后续处置成本一起算, 选完再改的余地基本没有。
五、换股权走 116 号,别和换资产混为一谈
23 号公告第八条有一句容易被跳过的衔接条款: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继续按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6〕101号执行。
这两份文件的分工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按 116 号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 101 号可以选择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 递延到转让股权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动手之前先问一句:这笔交易换来的是「资产」还是「股权」? 换设备、换原料、换房产,是交换,走 23 号公告(限两类企业)或一般性税务处理; 把设备、专利、房产作价投入另一家企业换取股权,是投资,走 116 号或 101 号; 如果是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这类重组,看 59 号和 109 号。 三条路的确认时点、计税基础、后续处置规则都不同, 套错口径的后果往往在两三年后的核查中才显现。
六、别只盯着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往一次触发多个税种,这里按发生顺序排一遍:
- 增值税。换出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按销售处理, 双方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申报销项,取得方凭票抵扣。 只开一边、或者两头都不开,是最常见的漏洞。
- 印花税。交易合同属于《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应税凭证的, 按对应税目税率缴纳,例如买卖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 具体税目与税率以《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及现行规定为准。
- 不动产与土地环节。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 还会牵出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 转让方与承受方的纳税义务各不相同,需要单独测算, 不能拿企业所得税的结论直接套用。
- 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税务上以公允价值为基准确认所得。 两者不一致的部分,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并把调整过程留在工作底稿里。
七、一份可以照着做的六步清单
- 先定性。列出换出、换入的每一项资产,判断是否含货币性资产、 含多少。这一步决定了后面所有口径。
- 再评估。公允价值不能自己拍,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报告, 评估基准日尽量贴近交易实际发生日。
- 算所得。换入公允价值 − 换出计税基础 − 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的计税基础要拿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减值准备逐项核对, 不能直接抄账面净值。
- 看身份。确认是否符合 2023 年第 44 号公告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 工业母机企业口径,以及是否在清单内。
- 定口径。在「交换」「投资」「重组」三条路里选定一条, 按公告第九条,选定后不得改变,决策过程要留痕。
- 建台账。分期年数、每年计入金额、五年内转让或注销的触发点、 已确认与未确认余额,做成一张可以逐年接续的台账。 这张表是后续汇算清缴、税务核查时最直接的证据。
最后提醒一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中小企业里常常以「帮忙」「置换」「抵账」 的名义发生,合同写得很简单,甚至只有一张收据。 交易一旦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缺合同、缺评估、缺发票的代价会集中爆发。 交易本身不复杂,复杂的是证据链。
八、常见问题
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26 年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税函〔2008〕828 号、财税〔2014〕116 号、财税〔2016〕101 号、 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整理,供企业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 适用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和官方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