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转让股权、股息分红的进项税不得抵扣:9月起执行,深圳企业怎么自查

公司今年转让了一笔股权,不交增值税,那为这笔转让花出去的钱——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 发票上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过去不少企业的答案是「不征税业务,照抵」。 从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这个答案要改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用正面、负面两张清单, 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边界划清楚,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 被明确列进了不得抵扣的那一边。

一、先说背景:为什么要出这两张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配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二条首次提出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个概念: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用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两个条件是:一是发生了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 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是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问题在于,「非应税交易」的范围宽、边界模糊,各地执行口径不完全一致,实践中争议不少。 25 号公告(2026 年 8 月 27 日签发)就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不再靠推理, 直接列出哪些算、哪些不算。

还有一句对做自查很关键: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且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今年前八个月的账要一起回头看。

二、负面清单:这四种情形,进项税不得抵扣

依据 25 号公告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序号 情形 对企业的直观影响
1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纯境外销售一类的业务,相关进项不得抵扣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专门发生的费用,进项不得抵扣
3 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投资持有的支出要单独看,与分红对应部分不得抵扣
4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涉及期货业务的贸易类企业需注意

第 2、3 项是需要划重点的。股权转让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但在新口径下,专门为它发生的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 「不征税」和「进项能抵」,从此不再画等号。

三、正面清单:这六种情形,进项税仍可抵扣

同样是 25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六种可以按规定抵扣的情形:

序号 情形 常见场景
1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企业财产险理赔到账
2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接受股东或第三方捐赠资产
3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对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
4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集团内无偿借用资金、无偿提供场地或设备
5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随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6 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与销量、收入不挂钩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这六项里,被问得较多的是第 4 项。老板之间的资金周转、集团内部无偿借用设备或场地, 属于「无偿提供服务」这一类,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但要注意括号里的例外: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在这条之内。 另外,有偿的资金占用(收利息、收资金占用费)属于贷款服务,按应税交易处理, 该交的税和该抵的进项照现行规定办。

四、哪些公司受影响更直接

按我们的服务经验,下面几类企业值得优先核一遍账:

  1. 今年办过股权转让的。为转让发生的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财务顾问费、尽调费, 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看是否专门用于这次转让。
  2. 持有对外投资、设了持股平台的。深圳不少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 或由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投资类支出的进项要按用途单独看。
  3. 既有经营业务又有投资业务的。这类属于兼营情形, 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交易、又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 需要按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法划分;无法直接划分的, 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处理。

划分口径会直接影响转出金额,各家企业情况差别较大。 具体到某笔支出怎么归集、怎么划分,建议结合凭证用途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五、深圳企业的三步自查

  1. 拉台账。把 2026 年 1 月以来的进项发票过一遍, 标出与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直接相关的部分,评估、审计、律师、尽调、顾问这几类费用是重点。
  2. 看已抵情况。这部分进项如果已经全额抵扣,核对是否需要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公告已明确 1 月到 8 月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新规定执行。
  3. 定规则。在账上按用途归集:应税交易、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兼营。 以后再遇到股权转让项目,开票和入账环节就分开走,避免年底一次性返工。

六、常见问题

因为25号公告第二条把「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明确列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股权转让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界定「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时,看的是「发生应税交易之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 新公告把有偿转让股权归入了这一类,所以专门用于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具体到某笔支出是否属于「专门用于」,建议结合凭证用途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两者口径不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规定, 本次公告没有改变这部分规则;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指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被明确列入了不得抵扣的一边。 建议在账上把金融商品买卖与股权持有分开核算,避免混淆。
不得抵扣。25号公告把「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 「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都列入了负面清单, 与之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议把投资类支出与日常经营支出分开归集,便于划分。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今年前八个月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相关业务, 需要一并按新口径回头看。
需要关注。「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本身就在负面清单里,与是否转让无关。 如果这部分投资活动有单独的支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按用途划分处理; 业务简单、投资活动没有单独支出的企业,受影响通常较小。 具体口径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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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协助做一次进项台账核查:把与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相关的支出挑出来, 核对是否需要转出,并把后续的归集规则写进账务流程,避免年底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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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盛世财务团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整理,供企业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业务的税务意见; 适用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和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进项能不能抵,先看用途再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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